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民初1473号
原告: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海门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兰。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原告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23.00元由原告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彭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