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执恢2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6日作出长仲裁字[2020]第0582号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4080元。仲裁费4470元、鉴定费3500元,由被执行人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划拨被执行人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内存款133931元(其中执行款132050元,申请执行费1881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13205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长仲裁字[2020]第05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881元已由被执行人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长仲裁字[2020]第058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