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3民初4978号
原告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欢,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亚运,公司员工。
原告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00.00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施  世  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