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信达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执456号
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信达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达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再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再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信达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625977元、违约金4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7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39元,由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471.7元,信达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767.3元;鉴定费20000元,由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信达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再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再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费12000元由被执行人信达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