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03097号
原告:***,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旭,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占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