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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市集兴禽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741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紫明,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江,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集兴禽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大道南东侧(土名:三角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61831530N。
法定代表人:范信恒。
第三人:广州晟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路19号之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18978476。
法定代表人:骆金海。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集兴禽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晟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大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曾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