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乾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乾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广油石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6民初14号 原告:广州乾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紫薇路46号之五十七3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广油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1511房A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乾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广油石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乾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不当得利款项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日,原告职员误把应转账到案外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石油分公司“花果山IC卡”的充值款10000元转账到被告账户。原告发现汇款账号错误后,联系被告未果,无法要求退还不当得利款项。 被告广东广油石化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建设银行账户转账了10000元并附言用途“花果山IC**值”。 在本案,原告解释案涉款项是由职员操作转账,本意系转账至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石油分公司的加油卡(广州花果山加油站)进行充值,但花果山加油站告知未收到转账款项,原告职员经复核才发现误将被告的银行账户看成是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石油分公司的账户,充值款10000元错误转账至被告账户。原告曾到被告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找被告处理,但发现人去楼空,未能联系被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在本案,被告对原告主张未提出抗辩意见,未提供就案涉款项与原告存在基本法律关系事实的证据。考虑原告在办理转账案涉款项时附言用途“花果山IC**值”,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石油分公司的广州花果山加油站事实存在,因此原告主张因被告不当得利而遭受损失,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广油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州乾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东广油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