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481民初133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乾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紫薇路46号之五十七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1897847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诉被告广州乾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