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宇泰基建筑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兵0301执保24号
申请人:***,男,1970年02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疏勒县。
申请人:**,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疏勒县。
申请人:毛鸿汇,女,1942年12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疏勒县。
申请人:杨光,男,2000年2月27日出生,学生,住新疆疏勒县。
被申请人:占才春,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新市区。
被申请人:新疆宏宇泰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104团西泉街1500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利,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光、**、毛鸿汇与被申请人占才春、***、新疆宏宇泰基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经反馈,被执行人占才春、***、新疆宏宇泰基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采取限额冻结措施,实际控制金额为167630.87元,对被执行人***名下新A×××××丰田牌车辆和新A×××××野马牌车辆的车辆手续予以查封。本案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黄   和   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迪力夏提·吐鲁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