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4民初960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霍尔果斯市。
被告:阜康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233团古井路**。
法定代表人:王吉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阜康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本案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利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