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91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周宝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天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3月25日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故本案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91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乔文进
审判员 毕维明
审判员 石 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