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民初101号
申请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久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久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久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久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957元,由申请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