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902民初1206号
原告:湖北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朱克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天,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国,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等。
被告:武汉市群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柏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湖北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群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14元,减半收取7957元,由原告湖北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虹
审 判 员 何 丽
人民陪审员 刘 琦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