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群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群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620号
申请执行人龚有鹏。
被执行人武汉市群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柏元,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有鹏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群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武汉市群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群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胜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