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群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群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4民初3353号
原告: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住所: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国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052629062X。
法定代表人:喻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群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汉川华天商硂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群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3950元,由原告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涂少平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