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群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群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4执异7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群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周柏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古井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119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群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群兴公司)等与被执行人***十五起案件中,执行到位金额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将十五起案件中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按照申请执行人债权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在同一顺序予以受偿。异议人群兴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群兴公司称,***欠本公司的款项为工程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请求法院对本公司优先受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群兴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群兴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偿还工程款,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群兴公司的诉讼请求,群兴公司不服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385号民事调解书;***给付群兴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万元。
在执行中,本院立(2015)鄂蔡甸执字第00402号执行案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鄂蔡甸执字第0040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以武汉天下华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群兴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群兴公司承建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甸大街孙家畈“康居苑2#楼”工程,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11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3月18日。
经查,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的部分款项,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2019年11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群兴公司下达通知书,将其债权列为普通债权在同一顺序按比例予以受偿。异议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债权10万元工程款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中,群兴公司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为2009年3月18日,异议人群兴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即丧失了优先受偿的权利。异议人请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异议人以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确认优先受偿权,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武汉市群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连斌
审判员  肖胜祥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一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