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85民初1571号
原告:黑龙江省**市林业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镇林业二委。
法定代表人:杨启胜,黑龙江省**市林业工程公司总经理。
被告:**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市下城子镇。
负责人:李习君,**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颖,牡丹江市火炬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海,爱民区向阳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市林业工程公司与被告**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黑龙江省**市林业工程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其依法于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63048元,但原告逾期未予缴纳上述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市林业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俊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