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致远筑业实业有限公司、长武县天乐绿色果业合作社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28执保11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陕西致远筑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该公司员工。
被保全人:长武县天乐绿色果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陕西致远筑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长武县天乐绿色果业合作社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依据(2023)陕0428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长武县天乐绿色果业合作社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武县支行账号260402*****0********中的存款939655元。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保全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保全人长武县天乐绿色果业合作社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武县支行账号260402*****0********中的存款以939655元额度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尚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