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得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丰得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宝来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6788号
原告:北京丰得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8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固特伟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甲15号6幢5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宝来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欣旺北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原告北京丰得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固特伟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宝来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现原告北京丰得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丰得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丰得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