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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63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30日生,住山东省博兴县。
委托代理人:崔真,女,汉族,1995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A8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1028224355。
法定代表人:陈海连,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244J。
法定代表人:黄克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