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4民初387号
申请人:***,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住新干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干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63360960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住新干县。
***与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向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