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4民初387号
申请人:***,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住新干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干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63360960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住新干县。
***与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向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