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行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24民初680号
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县城小南门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申请人:江西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川琴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金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立即予以查封、冻结251万元或查封、冻结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10000元及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