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24民初6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县城小南门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金川镇凤尾路36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6510060614。
被申请人:江西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川琴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赣0824民初6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10000元及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1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江西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1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肖东宇
审判员皮继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