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2786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惠众建材经营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后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R6AQTX7。
投资人:李传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武侠,男,1997年9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2905室(第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98J5G9J。
法定代表人:毛校君,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金川南大道289号箱包城3幢1单元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63360960G。
法定代表人:邓金华,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瑞克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509号京东家俱大市场第1层A03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89KEH11。
法定代表人:王富如,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惠众建材经营行与被申请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克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惠众建材经营行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克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克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惠众建材经营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振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