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民初92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明,江西秦风(安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颖,江西秦风(安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金川南大道289号箱包城3幢/单元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63360960G。
法定代表人:邓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涵英,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莱茵河畔西区1栋1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81450812M。
负责人:王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杨(公司员工),女,199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海强(公司员工),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国宝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熊 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袁 颖
书 记 员  潘铭哲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民初92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明,江西秦风(安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颖,江西秦风(安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金川南大道289号箱包城3幢/单元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63360960G。
法定代表人:邓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涵英,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莱茵河畔西区1栋1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81450812M。
负责人:王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杨(公司员工),女,199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海强(公司员工),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国宝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熊 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袁 颖
书 记 员  潘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