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民终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2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98J5G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干县华泽金属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文昌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09926859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金川南大道289号箱包城3幢/**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6336096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商贸综合楼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851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干县华泽金属钢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4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昶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钥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