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干县华泽金属钢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民终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2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98J5G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干县华泽金属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文昌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09926859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金川南大道289号箱包城3幢/**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6336096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商贸综合楼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851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干县华泽金属钢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4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昶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钥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