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3财保54号
申请人:玉山县恒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MA35FNNP2W。
法定代表人:眭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金川南大道289号箱包城3幢/**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6336096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玉山县恒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号:0705********,开户行:新干中***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该公司名下位于:1.玉山县玉童公路以南,恒昌实业以西8711.5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赣(2018)玉山县不动产权第0××8号】;2.玉山县恒天矿业以南、速成科技以北2020-G24号1397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赣(2020)玉山县不动产权第0××0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玉山县恒昌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号:0705********,开户行:新干中***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玉山县恒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1.玉山县玉童公路以南,恒昌实业以西8711.5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赣(2018)玉山县不动产权第0××8号】;2.玉山县恒天矿业以南、速成科技以北2020-G24号1397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赣(2020)玉山县不动产权第0××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到期后需要继续保全的,请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继续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玉山县恒昌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