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81民初2995号
原告:吉林省城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立波,男,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洮南市农业农村局。(原洮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赵文生,系该局局长。
原告吉林省城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洮南市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省城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城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6.50元,由原告吉林省城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冰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