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81民初757号
原告:吉林省城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立波,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国峰,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国瑞,系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城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城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齐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城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淼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