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城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镇赉力诺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1民初1610号
原告:吉林省城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7593399774T。
法定代表人:徐立波,总经理。
住所:白城市长庆北街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国峰,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赉力诺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1MAOY35FR47。
法定代表人:赵青,总经理。
住所:吉林省镇赉永安东路(发改局5楼)。
原告吉林省城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赉力诺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城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城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解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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