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风电力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2439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内。
被告:***风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斯,经理。
被告:吉林省城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立波,经理。
原告***与被告***风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城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包玉龙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