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执2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07号6幢4楼。
法定代表人:袁琴惠。
被执行人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0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约定租金及违约金,共5536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18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18年5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苏志勇审判员任新华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无
书记员 毛      瑜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