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华东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110民初3013号
原告:浙江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
法定代表人:袁琴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绘,系该公司办事员。
被告: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原告浙江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华公司)为与被告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文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华业公司、***现具体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法于2016年6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陈自勇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李贤海、徐卫民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融华公司起诉称:原告融华公司与被告华业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融华公司将杭州恒生科技园一号楼四楼406室(面积102.89平方米)租赁给被告华业公司,租期一年,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租金约定为每平方米每天1.6元,半年一付,前半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此后每半年租金应于每年4月25日、10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内所发生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等支出均由被告华业公司承担。被告华业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支付了半年租金30043元,另于2014年11月4日支付租金5000元,剩余部分迟迟不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4年12月11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华业公司足额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华业公司主动提出要求和解,并向原告融华公司及绿城物业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5年6月及8月分两期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等费用(共计30384元),并承诺如不能按时付款,原告融华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及双倍租金,共计55365元(含未付房租水电费等)。被告***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故原告融华公司向法院撤回起诉。但被告华业公司、***签订承诺书后,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毫无诚心可言。原告融华公司认为,被告华业公司一再违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华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作为其法定代表人和唯一的出资人,在承诺书上确认了付款义务,被告华业公司、***存在财产的混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对被告华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融华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业公司支付房租费及违约金55365元;2、判令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由被告华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融华公司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如下:
1、恒生科技园房产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融华公司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事实。
2、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融华公司与被告华业公司确立房屋租赁关系的事实。
3、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融华公司与被告华业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进入诉讼,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融华公司申请撤诉的事实。
4、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华业公司、***对租金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的支付作出承诺;同时被告***作为被告华业公司唯一的出资人,已签名确认还款承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
被告华业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庭审中,对原告融华公司提供的证据1-4,被告华业公司、***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融华公司提供的证据1-4,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融华公司诉称的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杭州国信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变更为浙江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融华公司与被告华业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被告华业公司出具给原告融华公司的承诺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全面依约履行。被告华业公司未按承诺书约定向原告融华公司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华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融华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华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约定租金及违约金,共计553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4元,由被告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4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自勇
人民陪审员  李贤海
人民陪审员  徐卫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