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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5358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梦,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大道833号万晶湖畔中心西区2幢2003室。
法定代表人:纪殿勇。
原告***与被告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同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承娜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光道
书记员赵佳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