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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5356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梦,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大道833号万晶湖畔中心西区2幢2003室。
法定代表人:纪殿勇。
原告***与被告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承娜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光道
书记员赵佳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