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93民初6299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
被告:吉林省网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网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