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13211号
原告:***,女,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2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海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任丘路与长庆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恒丰中央广场A座1610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恒,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濮阳市海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艳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