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3民终12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52年5月3日,汉族,住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钟钰,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3年8月10日,汉族,住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钟钰,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焕,女,生于1984年10月3日,汉族,住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钟钰,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华嘉盛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产业聚集区工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秀梅,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双河油建。
法定代表人:祝小刚,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生于1970年7月20日,住唐河县。
原审被告:唐河县绿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城关绿汀花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峰明,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书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增,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濮阳市奥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段。
法定代表人:贾素红,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营,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杨新焕、唐河华嘉盛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嘉盛燃气公司)、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工程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唐河县绿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汀物业公司)、濮阳市奥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工程造价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豫1328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新焕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不应由***、***、杨新焕自身承担的10%即59556.11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杨新焕自身承担的10%即59556.11元,显属错误。《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燃、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用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形式为特殊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华嘉盛燃气公司、四维工程公司对该事故发生理应承担全部责任,且华嘉盛燃气公司、四维工程公司在一审中并未对***、***、杨新焕是故意还是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举证,而一审判决***、***、杨新焕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显然是错误的。
华嘉盛燃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杨新焕对华嘉盛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华嘉盛燃气公司承担***、***、杨新焕事故损失30%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1、华嘉盛燃气公司与四维工程公司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华嘉盛燃气公司是工程发包方,四维工程公司是工程承包施工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合同法调整。合同约定四维工程公司承担施工中的安全施工责任及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安全事故是四维工程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工程施工人员违章操作造成***、***、杨新焕人身损害,依法应由四维工程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华嘉盛燃气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显然违背合同法规定。2、一审判决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法》,认为在本次事故中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责任错误。华嘉盛燃气公司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本次事故源于工程施工,施工单位才是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即这个工程是施工单位生产的。3、一审判决认定华嘉盛燃气公司“在通知四维工程公司施工时,未通知监理单位到场”存在过失问题。通知监理单位到场应由施工单位进行。华嘉盛燃气公司、四维工程公司、监理单位的合作已经是三年。习惯的合作流程是:华嘉盛燃气公司有了需要施工的工程,通知施工单位四维工程公司,四维工程公司接通知后,开始组织人员、备料等,自定具体施工时间,定后通知监理单位。因此,是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况且工程施工时也没有通知华嘉盛燃气公司。故华嘉盛燃气公司不存在未通知监理单位到场的过失。4、一审判决认为华嘉盛燃气公司在高危作业中疏于管理,对四维工程公司资质只是进行了书面审查,具有一定过错。但本案“高危作业”人并非华嘉盛燃气公司,而是四维工程公司,华嘉盛燃气公司没有对四维工程公司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二、唐河安监局的初查报告不能作为华嘉盛燃气公司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本次事故中,华嘉盛燃气公司已承担了县安监局作出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此损失系四维工程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上诉人保留追偿的权利)。三、一审据以计算赔偿数额的事实不清。1、***、***、杨新焕伤情各异,后果分别为伤残8级(杨新焕)、9级(***)、10级(***),但同日出院,均为197天,这显然违背常理。一审判决都以住院197天给***、***、杨新焕计算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显然不当。2、一审中***、***、杨新焕未提出、法院也未审理治疗费用、每日医疗费清单,从而也无法进行医疗费鉴定。***、***、杨新焕一直不办出院手续,也不住在医院,只在定期复查时到医院,应当对合理的住院期间进行评估鉴定。3、***、***、杨新焕的护理费用华嘉盛燃气公司已垫付11220元。***、***、杨新焕需要护理期间,聘请了专人护理,华嘉盛燃气公司两次垫付了护理费1220元,有银行汇款单在卷,一审未予置评。
四维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华嘉盛燃气公司与有燃气管道施工资质的四维工程公司签订有《唐河天然气利用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四维工程公司承包施工唐河县城区民用、工业及商业用户天然气配套安装工程,并承担施工中的安全施工责任及事故的责任,合同效力直到四维公司承包施工工程竣工、结算及保修条款履行完毕”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首先,***、***、杨新焕2015年6月14日发生燃气泄漏爆炸受伤事故的时间段,华嘉盛燃气公司与四维工程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任何的《唐河天然气利用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之间不具有天然气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次,***、***、杨新焕发生受伤事故的时间是在2015年6月14日,一审判决却错误地把2012年期间在杜伟向四维工程公司出示的税票、付款申请、竣工资料以及四维工程公司给杜伟签发的委托书的证据拿来认定杜伟是四维工程公司在2015年6月14日发生事故期间的施工代表,进而认定四维工程公司和华嘉盛燃气公司在2015年6月14日期间双方存在燃气工程安装合同关系则是主观臆断。本案客观的事实是,在2012年期间,四维工程公司与华嘉盛燃气公司之间签订过燃气工程安装合同,但是在2015年以来,四维工程公司就没有和华嘉盛燃气公司签订过合同,而是***单独私自承包了华嘉盛燃气公司的相关工程,同时***也从来不是四维工程公司的雇工。从本案的证据以及***的当庭陈述,以及案发后***主动垫付医疗费等事实来看,华嘉盛燃气公司与***之间才是形成了事实的雇佣关系,故***、***、杨新焕的损失应由华嘉盛燃气公司和***之间在各自的责任内承担赔偿。二、本案在认定华嘉盛燃气公司与四维工程公司之间合同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前提下,只审理了***、***、杨新焕的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被抚养人抚养费,却不审理***、***、杨新焕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更是错误的。首先,***、***、杨新焕不对医疗费提出诉讼请求,在没有入院证、住院证、出院证、每日用药清单的证据支持下,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住院天数同为197天,进而据此计算***、***、杨新焕的护理、误工、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的时长,更是错误和不符合逻辑的。伤情不同的三人,住院天数却相同,显然加大了赔偿人的赔偿责任。其次,在***垫支了高达70多万的医疗费以及提出反诉请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不依职权对医疗费进行审理,导致在原审中各被告无法对***、***、杨新焕的用药是否合理提出用药鉴定,更不能查阅挂空床位的情况。一审判决剥夺了各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
***、***、杨新焕对华嘉盛燃气公司、四维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辩称,一、华嘉盛燃气公司、四维工程公司对***、***、杨新焕的受伤事实均无异议,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华嘉盛燃气公司、四维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并改判***、***、杨新焕不承担责任。二、本案在案发地是重大影响的案件,安监局也进行了处理,华嘉盛燃气公司、四维工程公司称与本案无关与事实不符。三、***、***、杨新焕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是四维工程公司、华嘉盛燃气公司全额垫付,也说明***、***、杨新焕受伤属实。四**住院期间医疗费均是华嘉盛燃气公司和**维工程公司垫付,医疗费清单均在四维工程公司,***、***、杨新焕无法提供。
华嘉盛燃气公司对***、***、杨新焕的上诉理由辩称,一审判决让***、***、杨新焕承担10%责任明显过轻,***、***、杨新焕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过错,应该承担30%到40%的责任。
华嘉盛燃气公司对四维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四维公司与华嘉盛燃气公司签订有《唐河天然气利用工程施工合同》,且燃爆事故发生在合同有效期间,事实清楚,证据扎实。一审中,华嘉盛燃气公司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即为双方签订的《唐河天然气利用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是四维工程公司,合同第二条约定了城区范围内工程施工内容,第四条约定四维工程公司应为施工人员购买相关保险,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效力直到四维工程公司承包施工的工程竣工、结算和保修条款履行完毕(第九条第3项)。需说明的是合同期为二年,但合同文字有笔误,把“本合同执行的工程范围从2013年10月1日起到2015年9月30日止下达的工程施工任务”,打印室把“2015”打成了“2013”,并非四维工程公司称的2012年10月1日到2013年9月30日,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2015年6月14日在合同有效期间。四维工程公司称双方无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二、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已实际履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首先,华嘉盛燃气公司提供的证据均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且都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双方合同订立后,四维工程公司专门成立“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唐河项目部”并指派杜伟为代表,四维工程公司的委托书、施工资料签字都能证明,资料全部都保存在档。华嘉盛燃气公司没有燃气管道施工资质,自己没有施工一个工程,也未承包给一个无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工程分为大的整体工程和零户安装工程,小区遗留的未装气的零户再需要安装,仍有原负责施工的公司安装。三、四维工程公司诉称的事故工程是***私自承包华嘉盛燃气公司的工程,没有根据,不符合事实。四维工程公司和***未举出***与华嘉盛燃气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也认可未与华嘉盛燃气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也从未在华嘉盛燃气公司领过工资,华嘉盛燃气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大多零户工程都是***参加施工的,领用材料申请表和施工方案、工程验收单多有***签字,施工款结算都是四维工程公司。因此,四维工程公司所称“事故工程是***私自承包华嘉盛燃气公司的工程”违背事实,毫无根据。四、同意四维工程公司提出的有关***、***、杨新焕的医疗费方面的上诉理由。
四维工程公司对***、***、杨新焕的上诉理由辩称,一审判决让***、***、杨新焕承担10%责任明显过轻,***、***、杨新焕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过错,应该承担30%到40%的责任。
四维工程公司对华嘉盛燃气公司的上诉理由辩称,一、四维工程公司和华嘉盛燃气公司在***、***、杨新焕受伤期间没有燃气施工安装关系。合同签订日期是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华嘉盛燃气公司称是笔误,是到2015年9月30日,但该合同内容约定到竣工之日止,这与其上诉理由矛盾。四维工程公司确实与华嘉盛公司签订合同,但期限是一年,事故发生时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一审判决华嘉盛燃气公司承担30%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存在过错,应当存在相应责任。二、对华嘉盛燃气公司上诉理由第二、第三部分予以认可。
***对***、***、杨新焕的上诉理由辩称,安装的时候我在下面,工人在上面,我们工人确定的位置,***、***、杨新焕他们不同意,然后就停工了。后来他们去别人家里看了看,等了一会。后来我们同意按他们说的位置安装,我们让他们出去,他们不出去,***、***、杨新焕也有一定责任。
***对华嘉盛燃气公司的上诉理由辩称,工程是我私自承包的,活是我领人干的,要钱是我让我兄弟杜伟到公司要。我与华嘉盛燃气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是华嘉盛燃气公司哪里有活通知我们,我们去干。
***对四维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辩称,我是四维工程公司的人,对四维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予以认可。
绿汀物业公司对***、***、杨新焕,华嘉盛燃气公司、四维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共同辩称,一审判决绿汀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各方均未对绿汀物业公司提起上诉,请求依法维持绿汀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奥特工程造价公司对***、***、杨新焕,华嘉盛燃气公司、四维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共同辩称,本案与奥特工程造价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发表答辩意见。
***、***、杨新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嘉盛燃气公司、四维工程公司、***、绿汀物业公司、奥特工程造价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杨新焕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577025.7元,并承担本案反诉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14日下午,四维工程公司的安装工文献斌等三名工人到都市花园59栋3单元2楼西户对***、***、杨新焕室内进行燃气设备安装,由于违规操作,从外到内施工,在设备未安装的情况下,先接通外部主管道,导致施工时燃气在入户管道内残留泄漏,在燃气泄漏室内,闻到浓烈的煤气味时,施工人员未进行全面的排查、通风,也未对该户居民(***、***、杨新焕)采取警示和疏散等防范措施,在室内残余燃气情况下粗暴施工,导致燃气发生闪爆,致使***、***、杨新焕受伤致残。在该事故造成原告***重度烧伤,吸入性损伤,经鉴定***其全身烧伤后遗留疤痕属九级伤残;造成***特重度烧伤、吸入性损伤、休克,经鉴定***其全身烧伤后遗留疤痕属八级伤残,后期需外用药4000元;造成杨新焕重度烧伤、吸入性损伤,经鉴定杨新焕其全身烧伤后遗留疤痕属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伤者被送去就医,由于***、***、杨新焕伤势过重,唐河县医院建议立即送往南阳市南石医院,在治疗中,四维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向华嘉盛燃气公司预支了部分施工费用,用于***、***、杨新焕住院期间的治疗,共计垫付***、***、杨新焕医疗费577025.7元,华嘉盛燃气公司垫付***、***、杨新焕医疗费和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合计155415.42元。诉讼中,***提出反诉,请求***、***、杨新焕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577025.7元并承担本案反诉费。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时,受侵害人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新焕因燃气闪爆受伤的事实清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9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2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
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本案中***、***、杨新焕自身应认识到燃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而在施工过程中在现场活动,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对此事故造成的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华嘉盛燃气公司与有燃气管道施工资质的四维工程公司签订有《唐河天然气利用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四维工程公司承包施工唐河县城区民用、工业及商业用户天然气配套安装工程,并承担施工中的安全施工责任及事故的责任,合同效力直到四维工程公司承包施工工程竣工、结算及保修条款履行完毕,本次事故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事故直接原因是四维工程公司唐河项目部工人违章操作造成,故四维工程公司应对***、***、杨新焕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维工程公司申请追加监理人奥特工程造价公司为被告,根据建筑法对监理的相关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本案中,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华嘉盛燃气公司和奥特工程造价公司,不管奥特工程造价公司辩称的监理合同是否过期,其作为监理人只对准委托人华嘉盛燃气公司承担委托责任,而不承担委托合同之外的侵权责任。故奥特工程造价公司在本案中对***、***、杨新焕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并且本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本案中燃气管道施工是特种作业,华嘉盛燃气公司对其所签订的施工单位四维工程公司资质只是进行了书面上的形式审查,而对其在实际施工中存在的安装工管理制度不健全、劳动组织不合理、缺乏相应的安全作业培训及存在无操作资格违规作业等情形视而不见,缺乏相应的管理职能,造成无任何施工资质的“农民工”违规高危作业,其自身对安全施工监督不到位,且在通知四维公司施工时,未通知监理单位到场,存在一定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燃气施工的相关规定,燃气通气点火前,应按照燃气管道吹扫试压规范操作,应用“压缩空气”对管道进行吹扫,吹扫合格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密实验,强度试验应采用“压缩空气”进行试验,在0.6MPa压力下稳定一小时无降压为合格,本次事故中,施工人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在未经吹扫、试压程序前,直接在管道中注入易燃、易爆的燃气,导致在施工中泄漏发生闪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华嘉盛燃气公司在高危作业中疏于管理,在明知***无施工资质、未经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实际上是借用四维工程公司资质进行施工的情,放任***在**********杨新焕住所内施工施工,具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四维工程公司在事故中违规操作的赔偿责任,华嘉盛燃气公司应承30%的赔偿责任,四维工程公司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绿汀物业公司在与华嘉盛燃气公司签订的《管道燃气设备配套建设协议》选择管道燃气建设,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四维工程公司在施工中雇佣的员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的反诉,因***、***、杨新焕的医疗费是四维工程公司通过华嘉盛燃气公司预支的工程施工款,医疗费部分应视为四维工程公司唐河项目部负责人杜伟支付的,庭审中,***辩称是其个人出资,但其未提供个人的出资的相关证明,故对其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杨新焕的赔偿请求项目和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同时,该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受伤时已满60周岁,故对其误工费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的赔偿请求范围应为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其中,***的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办法及具体数额为:(1)护理费,因其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每人每天80元计算197天,数额为15760元(197×80=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每天30元计算197天,数额为5910元(197×30=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197天,数额为3940元(197×20=3940);(4)残疾赔偿金,应根据***九级伤残,按照河南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年25576元计算16年,数额为81843.2元(25576×16×20%=81843.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该次事故致***九伤伤残,不但影响了其日常生活,也对其精神造成了严重创伤,依据***交通费,考虑到***的就诊距离及次数,酌定支持800元。以上***因该次事故损害请求赔偿的项目合理部分共计118253.2元。
本案***的赔偿请求范围应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其中,***的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办法及具体数额为:(1)医疗费,***主张住院期间花费620元购买免疫蛋白,因其未提供相应的医嘱予以佐证,不能证明药物的具体用途,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南阳市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2016)临鉴字第70号司法鉴定书,***护理费,因其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每人每天80元计算197天,数额为15760元(197×80=15760);误工费,根据2016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运输业在岗平均工资50110元/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为281天,按照当每天137元计算,数额为281天×137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每天30元计算197天,数额为5910元(197×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197天,数额为3940元(197×20=3940);(6)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八级伤残,按照河南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年25576元计算20年,数额为153456元(25576×20×30%=153456);被抚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按照河南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17154元,***长女王奥迎现年8岁,尚需抚养1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10年×17154÷2×30%=25731元;长子王奥俊现年5岁,尚需抚养13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13年×17154÷2×30%=33450.3元,***父亲***现年64岁,尚需赡养16年,其有包括***在内的四个子女,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16×17154÷4×30%=20584.8元;***母亲何云美现年62岁,尚需赡养18年,其有包括***在内的四个子女,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18×17154÷4×30%=23157.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该次事故致***九伤残,不但影响了其日常生活,也对其精神造成了严重创伤,依据***的伤残等级及被告的过错程度,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该项赔偿数额以15000元为宜;(8)交通费,考虑到***的就诊距离及次数,酌定支持800元。以上***因该次事故损害请求赔偿的项目合理部分共计340277元。
本案杨新焕的赔偿请求范围应为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其中,原告杨新焕的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办法及具体数额为:
(1)护理费,因其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每人每天80元计算197天,数额为15760元(197×80=15760);(2)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为276天,按照当地劳工标准每天80元计算,数额为276天×80元/天=22080)住院伙食补助费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每天30元计算197天,数额为5910元(197×30=5910);(4)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197天,数额为3940元(197×20=3940);(5)残疾赔偿金,应根据杨新焕十级伤残,按照河南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年25576元计算20年,数额为51152元(25576×20×10%=51152);被抚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按照河南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17154元,杨新焕长女王奥迎现年8岁,尚需抚养1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10年×17154÷2×10%=8577元;长子王奥俊现年5岁,尚需抚养13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13年×17154÷2×10%=11150.1元;杨新焕父亲杨文岑现年63岁,尚需赡养17年,其有包括杨新焕在内的三个子女,按照河南省2015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17×10853÷3×10%=6150元;杨新焕母亲李世春现年62岁,尚需赡养18年,其有包括杨新焕在内的三个子女,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18×10853÷3×10%=6511.8
元;本项共计83540.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该次事故致杨新焕九伤残,不但影响了其日常生活,也对其精神造成了严重创伤,依据杨新焕交通费,考虑到杨新焕的就诊距离及次数,酌定支持800元。以上杨新焕因该次事故损害请求赔偿的项目合理部分共计137030.9元。
以上***、***、杨新焕的合理赔偿数额为595561.1元,***、***、杨新焕自身承担10%,华嘉盛燃气公司承担30%计款178668.3元、四维工程公司承担60%计款35733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唐河华嘉盛燃气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新焕各项损失共计178668.3元;二、被告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新焕各项损失共计357336.6元。三、驳回原告***、***、杨新焕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12000元,三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唐河华嘉盛燃气有限公司承担3600元、被告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200元;反诉费5925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中,四维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杨新焕住院期间的每日住院清单,证明***、***、杨新焕存在空挂床位现场。***、***、杨新焕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每日清单真实性无异议,但以输水记录说明存在空挂床不合理,也与事实不符。***、***、杨新焕均是烧伤,烧伤主要是需要护理、观察,防止复发,且因三人是一家的,为了能够互相照顾,才同一天出院。华嘉盛燃气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及证明方向均无异议。***对该证据无意见。绿汀物业公司、奥特工程造价公司对该证据不发表意见。二审中,***、***、杨新焕、华嘉盛燃气公司、***、四维工程公司、奥特工程造价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四维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各方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该证据不能证明***、***、杨新焕三人存在空挂床位现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杨新焕因燃气闪爆受伤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杨新焕因燃气闪爆受到伤害,应当由相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本案中***、***、杨新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而在施工过程中在现场活动,且对天然气泄漏的气味未引起足够的警觉,存在一定的过失,一审判决***、***、杨新焕承担10%责任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华嘉盛燃气公司与四维工程公司签订有《唐河天然气利用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四维工程公司承包施工唐河县城区民用、工业及商业用户天然气配套安装工程,并承担施工中的安全施工责任及事故的责任,合同效力直到四维工程公司承包施工工程竣工、结算及保修条款履行完毕。四维工程公司借款申请中显示其对都市花园燃气工程进行了施工,施工人员登记表上也显示文献斌(事故发生时施工人员)系该公司的施工人员,故四维工程公司称事故发生时其与华嘉盛燃气公司不具有合同关系,系***私自承包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因现场施工人员未按照规程操作,四维工程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华嘉盛燃气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未对四维工程公司施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并未通知监理单位到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审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华嘉盛燃气公司承担30%责任,四维工程公司承担60%责任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杨新焕的损失计算问题。四维工程公司、华嘉盛燃气公司称***、***、杨新焕存在空挂床情况,因***、***、杨新焕系烧伤,需要护理防止感染,仅仅依据每日清单不能证明***、***、杨新焕存在空挂床情况。关于护理费是否重复计算的问题,***、***、杨新焕的诊断证明书均显示“患者因病情需要,需陪护一人”,一审判决按一人护理支持护理费并无不当。华嘉盛燃气公司垫付的护理费系医院护理的费用,并非陪护人员护理费,故一审判决并未重复计算护理费。
对于华嘉盛燃气公司、四维工程公司垫付费用问题,一审判决未予以扣除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杨新焕三人的合理损失应为577025.7元(四维工程公司垫付费用)+155415.42元(华嘉盛燃气公司垫付的费用)+595561.1元(垫付费用以外的损失)=1328002.22元。四维工程公司应当承担1328002.22元×60%=796801.33元,扣除四维工程公司已经垫付的577025.7元,应当支付给***、***、杨新焕796801.33元-577025.7元=219775.63元。华嘉盛燃气公司应当承担1328002.22元×30%=398400.67元,扣除华嘉盛燃气公司垫付的155415.42元,应当支付给***、***、杨新焕398400.67元-155415.42元=242985.2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8民初3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8民初3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唐河华嘉盛燃气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杨新焕各项损失共计242985.25元;
三、变更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8民初3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杨新焕各项损失共计219775.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