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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财保607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3月2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濮阳市海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恒丰中央广场A座16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卫恒。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濮阳市海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非诉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濮阳市海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17×××78账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50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18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外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