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信工程监理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粤民再471、472号
再审申请人【(2018)粤0902民初638号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2018)粤0902民初640号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光,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2018)粤0902民初640号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2018)粤0902民初638号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官渡桥南中区二栋。
法定代表人:李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如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信公司)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9民终1516、1517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19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9)粤民申9416、941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本院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与国信公司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甲方:***乙方:国信公司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再支付7万元(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金、工资差额、目标奖、待岗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房公积金、律师费等)作为与甲方了结劳动用工纠纷的全部费用,在法院出具调解书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甲方收取款项的账户资料
开户名:***
卡号:53×××13
开户行:中国X行XX市分行
三、甲方在此确认:按照本协议收取乙方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原劳动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金、工资差额、目标奖、待岗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房公积金等)已结清,甲方不得因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乙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四、甲方在按照本协议领取乙方上述款项后,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通过网络平台、微信、QQ等方式散播言论毁坏乙方声誉,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原劳动合同的其他费用,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泄露所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含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信息、经营信息等),甲方应将领取乙方的70000元予以退还,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按二审判决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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