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9416、9417号
再审申请人【(2018)粤0902民初638号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2018)粤0902民初640号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光,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2018)粤0902民初640号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2018)粤0902民初638号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官渡桥南中区二栋。
法定代表人:李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如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信公司)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9民终1516、1517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