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信工程监理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7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官渡桥南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慧,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8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信公司申请再审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公告撤销,其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与诉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国信公司放弃诉争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二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本案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再审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第1705期商标公告,对第14722997号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公告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国信公司在原审审理期间放弃诉争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成本价格分析;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是否仍然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商业企业迁移”构成类似服务。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成本价格分析;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均属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者管理进行帮助或者服务这一类别,在服务功能、用途、内容、对象等方面仍然相似或者具有关联性。鉴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并未完全消除,国信公司再审申请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国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曹 刚

审判员  许常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芦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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