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信工程监理集团有限公司

***与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902民初665号
原告:***,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建青,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官渡桥南中区二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78342511J。
法定代表人:李文。
原告***与被告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俐兴
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
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林芳苓
书 记 员  陈巧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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