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8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茂幕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晔。
委托代理人郭炎斌,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欣,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昊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体康,该公司经理。
济宁昊都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中茂幕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851号民事裁定,冻结陕西中茂幕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支行X内的存款30万元。现陕西中茂幕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30万元反担保金,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中茂幕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内的存款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