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中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424号
 
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762896210X。
法定代表人:王士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钢铁,山东彬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0434798J。
法定代表人:丁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其与被告2020年4月17日签订的《装饰材料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其货款722443.85元级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7日,其与被告签订《装饰材料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从其处加工定做铝单板,被告每月15日和30日支付本月发生材料款的80%,剩余款项在供货完成三个月内支付至对账额的10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保质保量向被告供货,但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货款50万元,尚欠货款724353.31元。经其多次催要无果,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陕西中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4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李  雪
书  记  员   冀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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