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中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4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37号楼4层进鑫宾馆408室。
法定代表人:陈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飒,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明光路55号天朗经开中心10F11005室。
法定代表人:丁晔。
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2022)陕0112财保2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内的存款168093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内的存款16809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