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乐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乐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KH4P。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身份证号码:500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陕西中贸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798J。
法定代表人:丁晔,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乐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3民初2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乐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纠纷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故案涉纠纷应属专属管辖,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应属无效。因案涉项目位于宝鸡市金台区,故案涉纠纷应由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中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建筑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案涉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条款应为有效。原审法院据此裁定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建筑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一部分第四条承包范围约定:“乙方负责轩苑世家15号综合楼幕墙工程外立面幕墙工程的劳务安装”,故原审认定案涉纠纷系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另查,案涉《建筑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一部分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加以解决”,该约定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因甲方所在地属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裁定案件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宪
审 判 员 刘宏
审 判 员 马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沛
书 记 员 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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