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执恢17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丁晔,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号,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宋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中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陕0124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796790.98元及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6元、执行费10490元。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义务,并于3日内报告财产,但其至今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房管、工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24执恢1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攀
审判员 赵 军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佀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