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兴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14407号
原告: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丁晔,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炎斌、张金良,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20年5月30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将西安浐灞腾讯云大数据中心1#2#楼幕墙工程所涉劳务作业交由被告实施。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在收取原告按约支付的进度款后,恶意拖欠劳务工人工资,劳务工人在联系不到被告法定代表人后停工,并在项目现场闹事,项目整体被迫停工。原告多次口头或书面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工人工资并恢复施工,但被告均不予理会。为确保项目顺利完工,原告代付了全部劳务工人工资。在被告恢复施工无望后,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核对已施工部分工程量,并对项目进行最终结算,但被告消极应对,不予理会。经原告统计被告已完成工程产值较原告已付款,存在超付1216080.75元。同时,被告无故停工,应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劳务费1216080.7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97073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万元;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加以解决,因甲方所在地为XX路XX号XX中心,归属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甲方所在地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提铝单板、玻璃等材料,由被告负责安装,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两个并列的法律关系,前者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后者不属专属管辖案由,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故被告要求按合同约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延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瑶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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