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2民初4853号
原告:西安时瑞雅斯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蓝田县工业园冯十公路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233363774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明光路55号天朗经开中心10F1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043479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时瑞雅斯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西安时瑞雅斯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时瑞雅斯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5年月日